[摘要] 记者昨日从威海市城乡建设委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针对该制度的实施意见,就执行该意见书制度的相关管理流程做出明确要求。
记者昨日从威海市城乡建设委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针对该制度的实施意见,就执行该意见书制度的相关管理流程做出明确要求。
根据我市四部门以威建发(2013)77号文件发布的这一实施意见,规划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的用地出让规划示意图,提出规划条件,并将其转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条件意见征集,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出具开发建设意见书,报市政府同意后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件。
该实施意见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对《意见书》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严格对照《意见书》内容组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意见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意见书》规定的内容,在项目销(预)售现场进行公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意见书》规定的市政配套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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