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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 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齐鲁晚报  2014-05-26 15:24

[摘要]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滕州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从今年起滕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两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滕州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从今年起滕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两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从2014年起,滕州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财政部门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而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部门将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待原签订的《滕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愿意继续租住的,签订《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原实行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在两房并轨后,统一改为住房租赁补贴。

关于租金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和住房状况分类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低保家庭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5%收取;人均收入在滕州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家庭(低保家庭除外),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人均收入在滕州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的承租人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足额收取。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分摊的自有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滕州市住房办副主任高志强介绍,两房并轨后,滕州市住房困难标准将由现行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户籍(居住证)在滕州市常住时间放宽至一年以上(含一年)。将两者并轨,有利于这两类人群的住房保障实现,缓解住房保障退出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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