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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未修租客拒付房租 房主诉求违约金未支持

长江日报  2014-11-11 04:00

[摘要] 承租的房屋漏水,房主没及时维修,承租人拒付房租。2011年7月,闭某为开办艺术教育培训学校,与孙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闭某承租孙某商铺,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租金50元/平方米/月,按季度缴纳。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承租的房屋漏水,房主没及时维修,承租人拒付房租。房主认为其违约,要求支付房租并另付违约金。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驳回房主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威海房天下

2011年7月,闭某为开办艺术教育培训学校,与孙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闭某承租孙某商铺,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租金50元/平方米/月,按季度缴纳。闭某如无故拖欠租金,孙某有权要求闭某每天按实欠租金的5%加收滞纳金;租赁期间内,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孙某负责维修;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或转让、租给他人,视为违约,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威海房天下

自2012年10月起,闭某承租的商铺出现严重漏水,导致放置屋内的钢琴等物品损坏。孙某曾向物业公司反映房屋漏水情况,但问题未能及时解决。闭某随后搬离承租房屋,同年12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威海房天下

2013年9月6日,闭某用特快专递向孙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指出因租赁房屋漏水严重,孙某拒绝修缮,已构成违约,致使无法在房内正常经营,故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威海房天下

孙某将闭某诉至法院,要求闭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威海房天下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自2012年12月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13年9月,闭某未交纳房屋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应向孙某支付8个多月的租金1.2万余元。本案中,闭某以房屋漏水未修缮为由,向孙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未违反《商铺租赁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故不支持孙某要求闭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闭某支付孙某房屋租金1.2万余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威海房天下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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