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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过程纳入监管

威海网·威海日报  2016-01-12 09:22

[摘要] 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威海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过程纳入监管。

威海网讯(记者矫晓虹)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据了解,此前我市出台《威海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工程项目建设、防范开发企业擅自挪用预售资金具有重要作用。《通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进一步杜绝“半拉子”工程的产生。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办法》规定,凡在环翠区、开发区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资金将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项。

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收存预售资金。“《通知》要求,预售人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资金,在将预售资金通过监管系统按套存入监管账户后,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我市根据商品房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确定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额度。当单体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时,使用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30%;单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60%;单体工程竣工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5%;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时,使用余额部分。

“对于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但实际已达到入住条件,且企业信誉度较高的,经市房管局核实,累计使用资金额度可不超过资金总额的95%。”该负责人说。预售人使用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时,还应提供工程进度证明,确保预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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