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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可享威海市民医保待遇

威海网·威海日报  2016-01-28 09:09

[摘要] 《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提高缴费标准、统一调整参保缴费时间并增加大病保险制度,有力提高了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布

日前,威海发布《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提高缴费标准、统一调整参保缴费时间并增加大病保险制度,有力提高了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外市户籍居民可享受

威海居民医保待遇

“威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两年来,在参保缴费、待遇标准、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发生新变化,部分内容亟需修改完善。”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此次修订,是以正式规定的形式予以固定,保证一段时间内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规定》出台后,《暂行办法》等居民医保政策与《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规定》,外市户籍居民纳入参保对象,只要符合威海政策要求,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除了以往政策规定的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高校学生外,《规定》将具有威海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也纳入参保范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关于居民缴费政府补助的规定,借鉴外市地做法,对于非在校的外市户籍居民在威海参保,除了缴纳参保费用外,还需要全额缴纳政府补助金。

缴费标准略有提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据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威海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参照周边城市标准进行了微调,其中,政府补助高于国家的规定标准。

按照要求,威海2016年参保一般居民(除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即一档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40元;二档缴费标准由原来的250元调整为290元。

另外,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则统一由此前的100元调至120元,享受二档的医保报销待遇。对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参保,仍执行原政策,出生后30日内参保且其父母任何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出生当年不缴费,享受未成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外,财政补助标准也进行调整提高。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即由390元提至420元。

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

每年1-4月底

去年起,威海实现了社保经办服务“一体化”,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档案托管人员缴纳社保费、城乡居民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缴费期进行统一,均调整为每年1-4月底。

“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年度医保费。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由个人承担。”据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4月30日前,参保人员一定要按时参保缴费,居民首次参保或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需要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的医保费。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同时补齐自当年9月1日起剩余月份的保费。

增建大病保险制度

《规定》增建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高补偿额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符合规定的居民可享受到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的双重保障。

按照规定,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等,先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参保居民按照一档缴费的,年度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参保居民按照二档缴费的,年度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超过4万元至年度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三级医院均为70%。

患大病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1.2万元起付标准的部分,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年度高补偿限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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