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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征意见 截至10月25日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14-10-08 07:45

[摘要] 记者6日采访获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开始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日期截至10月25日。这次补偿条例草案《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已经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

半岛都市报 记者6日采访获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开始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日期截至10月25日。这次补偿条例草案《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已经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

本次草案由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组成。其中提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在补偿方面,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个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面积补偿,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珍珠泉院内;电话:0531-85107717;邮箱:fagongwe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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