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房买卖
■ 家庭普通住房认定相关证明
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按照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按照该家庭住房契税政策申报缴纳契税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税纳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包括军官证、护照)等家庭成员及关系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2、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等(审原件留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留审原件)。丧偶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3、家庭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报表。由征收机关受理后统一交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4、非本辖区(以县、区级为单位)居民购房,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留审原件)。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3%征收契税。
无住房的本市辖区户籍居民家庭同时购买两套普通住房,由纳税人申报确定其中一套普通住房为家庭住房申报缴纳契税;无住房的本市辖区户籍居民家庭先后购买两套普通住房,其所购首套普通住房为家庭住房申报缴纳契税。
房屋契税征收点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116号)
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
西安市城南房产交易市场(含光路255号怡和大厦一层)
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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